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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 质押后如何处置

应收账款 质押后如何处置

                              时间:   2016-02-03

随着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在近四五年的典当经营中不断活跃,典当企业在逐步积累操作经验的同时,也在学习其他领域开展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的经验。本文便对应收账款质押后如何妥善处置——转让、清收与使用、管理等,略加研讨。

首先是应收账款的转让问题。应收账款属于债权的一种表现形式,依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其本身具有可转让性。所以,应收账款在出质后,出质人即不得再转让所质押的债权,除非经质权人同意;但须将转让所得支付给质权人以清偿债务或在公证机关等机构进行提存。

另外,应收账款虽然在质押时进行了登记,但应收账款的转让具有隐蔽性,出质人可能在应收账款出质后将其再次转让,这不但需要在签署质押协议时约定相应的保障措施,更要在签约后进行相应监督,且在必要时由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件予以保障。

其次是应收账款的清收与使用。应收账款是出质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已到期或未到期的债权。那么应收账款的相应债务人会在到期时清偿或未到期时提前予以清偿;但对于债务因清偿应收账款而向出质人支付的款项应当如何处理,《物权法》和相关的登记办法、操作规则等均未予明确规定。而从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本质来看,应收账款因债务支付清偿款而消灭时,质押的标的灭失,此时作为质押标的的替代物——所收取的款项应当用于清偿应收账款所担保的债权或充当担保物。

如果放任出质人支取和使用应收账款的相应债务人所支付的款项,那么质权人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应收账款的质押担保就会失去保障功能。在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的当下,就需要在设立应收账款质押时对此予以约定,即出质人应在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支付清偿款项时,支付给质权人用于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再次是应收账款在质押后的管理。质权人虽在应收账款质押后对其享有质押权,但应收账款仍处于出质人的管理之下,并且出质人是否有效管理应收账款会影响应收账款的有效性。

因此,出质人应在应收账款诉讼时效届满前,积极采取措施,催要应收账款使诉讼时效得以重新计算,从而使应收账款得到法院司法强制力的保护;出质人应履行其与应收账款债务人的相应协议的约定,如按约定供应货物、提供服务或者履行退换货等售后服务,避免因重大违约导致应收账款债务人解除合同或依法、依约拒绝付款。

对于上述管理义务,质权人应当在与出质人的应收账款质押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以免因其未适当履行管理义务或采取法律措施,从而导致应收账款丧失诉讼时效或丧失追索性。( 文章来源:中国商报·典当融资导报 )